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醫院

踏入醫院就好像去後花園散步一樣,對目前的我來說已成了習慣。我知道我需要復健,但是總是無奈。

昨天又去看了盧醫生,她對我說:「妳現在講話應該好很多了吧?」

唉,我不是很確定…

目前國泰可愛治療師是幫我作詞彙方面的訓練,其目的是讓我趕快找到詞語。是的,我現在就再做詞語接龍了,不過我總會卡住。而台大的實習治療師則是先讓我看一些文章,我在家裡看過作了準備,到了治療室再由她問我一些問題。這個治療過程是透過兩位治療師溝通過後才有這種決定,目的是不要兩個人都作一樣的事。

在心裡還是會寄望自己能趕快好起來,但另一方面自己總是在逃避。可愛的治療師跟我說到,對於英文的訓練也許就是要交給妳的一個任務。為此,我買了拖福的字彙,但是我目前連翻開來去背閱都不敢。

可惡耶!為什麼我會這麼逃避我理應去作的事呢?

夏天是我最討厭的季節,大概是因為太過炎熱總會讓我一直去洗澡,而也洗掉我的衝勁…

。。。。。

好吧,既然我跟醫院這麼的接近,我去看一下法律上有什麼相關條文對於病患本身是有保障的。

略微看過醫師法、語言治療師法與心理師法的內文,其中除了規定有哪些人可以擔任這個職位,另外「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看到醫師法寫著:「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好像可以作到這個的醫生要有極大的耐心,因為隨之而來的就得去應付種種不知醫療過程的病患(像是我)XD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還好,我都沒有遇到置之不理的醫生。真的要好好感謝黃醫生,當天晚上就發現我是怎麼了。

語言師的法條有一點是我特別注意的:「語言治療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這個法條是在說醫生就可以洩漏病人的秘密嗎?XD 我還把我的瘀血大腿給治療師看耶~~她不可以洩漏這個秘密。

心理師法裡也有提到:「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不過,什麼才叫作「無故」?要怎麼去作「無故」這個詞的定義呢?

。。。。。

今天看到一個台灣心理學會「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我所看到的不是與醫療有關係的事,而是觀乎學術倫理的事。我覺得這麼法則還蠻好的,應該要在每個學科中都制訂這個。

眾所矚目的心理師法在大家的努力爭取下,終於已於90 年10月31三讀通過,90年11月21日總統公佈實施,本期臨床學組簡訊中有完整的心理師法法條內容(第37頁),另外我們也將35屆理監事會討論通過 的「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刊登在此,表達我們對專業倫理的重視,也期待儘速擬訂「諮商心理師倫理準則」與「臨床心理師倫理準則」。

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

壹、基本倫理準則

一、人道與尊嚴

每個人對其生活與行為均有不可侵犯的自主權利。心理學專業人員應尊重人性之尊嚴與價值,在從事專業工作時,應隨時考慮其作為對他人福祉的可能影響。

二、專業與負責

心理學專業人員在教學、研究、或提供各項服務時,應一秉個人對於知識之誠篤,盡力維持最高專業水準,並對自身行動的後果負責。

三、知識之增進

心理學專業人員應體認自身學養及能力之限制,隨時留心並吸收與其專業有關之新知,並只在其專業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提供服務。

四、隱私與保密

心理學專業人員對他在研究或工作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必須嚴守秘密,未經當 事人同意,不得予以公開。當他獲得當事人同意,而在著作、演講、或研討會中引用當事人資料時,必須以適當方法隱藏當事人之識別資料。

五、道德與法律

心理學者應關切社區中公認的法律與道德標準,並體認到認同或違背此等標準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而特別注意自身的言行。

貳、論文的撰寫與發表

一、本文之「心理學研究」係指合乎本倫理準則之實徵、回顧、模擬、和推演研究。

二、研究者應該忠實報導研究的發現,不得刻意修改或隱瞞資料

三、研究者應對其研究資料的真實性負完全的責任;研究論文發 表後,如果發現論文資料有錯,應盡快的和期刊主編或出版者聯絡,以便更正錯誤,公諸讀者。

四、在一篇論文中,研究者可以在「作者」、「作者註」、和「參考文獻」中公佈各方對研究的貢獻。對研究有重要且直接貢獻的人,得列名為論文作者;這些人包 括:(1) 使研究概念或假設成形者,(2)使研究設計成形者,(3)使資料分析方法成形者,(4)研判資料之意義者,(5)撰寫大部份之論文者。論文作者應按照每個 人對研究的貢獻,依序排名;主要研究者列名第一位,貢獻次多者列名第二位,餘此類推。當研究者的貢獻程度相同時,可在「作者註」中說明。一個人在研究中可 能參與多項工作(如,研究概念形成、資料分析等);可能此人在各分項工作上的貢獻均未達到成為作者的標準,但是綜合他對幾項工作的貢獻總和,他仍然可能列 名為論文的作者。

五、每篇論文均應在「作者註」中指明「通訊作者」。通訊作者在研究中扮演重要角色;所以除了第二作者外,實驗室的負責人,論文的指導教授等也可以做為論文 的通訊作者。對於提供資金、提供設備、幫助尋找受試、收集資料,以及分析資料的人,研究者可以在「作者註」中列名致謝。對於研究概念、資料分析、結果判斷 等,曾提出有用概念,但其貢獻程度尚不足以列名為作者之人,研究者可在「作者註」或論文的「註釋」中加以說明。

六、作者不但分享論文發表的榮耀,當研究或論文發生問題時(譬如,有人質疑論文有剽竊之嫌),所有作者亦應共同分擔責任。故在論文完稿後,所有作者都應該(而且有權 利)閱讀論文手稿。主要研究者應準備文件,當所有作者都對論文內容認可後,大家共同簽名,以示負責。

七、正確引用文獻是研究及論文撰寫的重要工作。重複他人研究、使用他人觀點、引用他人文字,而不在論文中說明研究概念的來源,研究者便有「剽竊」之嫌。

八、研究者不可「一稿兩投」,即不可以同一篇文章投遞兩個(或兩個以上)學術期刊,也不可利用同樣的一批資料,撰寫兩篇觀點類似的文章,分兩次投稿。下列 情況和「一稿兩投」類似,但為學術界容許:(一)將曾經發表在學刊上的文章重新收錄在「論文集」或其他專書中。有此情形時,研究者應該在書中說明該論文已經發表,並註明論文發表的學刊及年代。(二)新論文以新方法重新分析曾經發表之舊資料,並產生新觀點,或者以新的理論角度重新研判舊資料,並產生新結論。 研究者再投稿時應該將詳情告訴學刊主編,由主編判斷新論文是否有發表價值。(三)以「節錄」或「通訊」的方式將論文的部分內容先行公佈。(四)在「知會主編」並在「文章中說明」的情況下,以另一種語言將論文全文翻譯或節錄轉譯。


。。。。。

學術倫理 (2007/12/12)

其實,我覺得我們應該在碩一的時候就好好的花上一兩個鐘頭瞭解這件事情。看似簡單的事情,但可能在實際上的概念都很模糊。故意違法當然是很可惡的,但是也要小心不要讓自己犯了無心之過。

都已經念這麼多書、而且有能力進入研究所或甚至已經成為學者了,做出違背學術倫理的事情,我猜這種心態大概有點像是小時候知道有些成績好的同學,明明不用偷看別人的東西也可以考高分,但是好還要更好,他就是想要作弊作到一百分,所以他還是作弊了。一群成績優等的學生在品行上可不全都是優等,但是通常老師都會給成績好的同學比較高的評價,導致形成了一股追求成就來贏得關注的價值觀。


自己明白了什麼是學術倫理是不夠的,我們還要學習如何不讓別人有犯罪的機會,這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他人。論文發表後被抄襲也就罷了,因為同個領域內的明眼人都會看出誰抄了誰,法令也會還你個公理。但在研究進行的階段就很危險,目前我還不太清楚在文章尚未發表的階段到底受不受法令保護。所以我想,詳細的資料就不用說了,論點核心主軸、重要的架構、甚至只是個構想,最好還是守口如瓶。不怕一萬、只怕萬一,這種事情不能等到遇到了才知道,或許也沒人想抄襲,但是作得再爛的東西也是自己熬過了無數個爆肝的夜晚擠出來的,一旦被搶走就會欲哭無淚。

星期天聽了梁牧師的講道說:「何必像孩子一樣,為了件東西搶來搶去,那都是上帝的東西呀!」但是上帝也在十誡的第八條說:「不可偷盜。」我想,當良心與法令無法約束人類的行為時,神的律法就會做出公義的裁決。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的規定: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指研究造假、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於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

另外在2007年1月25日的自由時報電子報中有篇報導提到:

國科會主管的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規範將有重大變革,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擬從三項擴大為九項,且執行國科會計畫、獲得獎助的學者和審查人都將納入管理對象,草案近期將召開公聽會,最遲六月就會公告實施。

新版草案中,凡研究論文變造、剽竊他人構想、未經註明便重複申請補助案的「一魚多吃」行為、蓄意不實記載著作人姓名、隱匿研究經費來源等,均視為違反學術倫理。
(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5/today-life7.htm

總歸一句,就是要謹言慎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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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神經科學暑期學校報名已經截止了啦XD 而且是在我的母校耶!不知道可不可以偷去旁聽。(可是我又不知到要念什麼書,你去可以作什麼啦)

2 則留言:

  1. 要不要聽聽英文歌 用環境催眠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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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是小樹呴?
    環境催眠法XDDDDDDDDD
    好吧,異國方言都不要靠近我,我只要聽英文歌

    p.s.我有設你進我的鎖住的部落格,但是其實要你的gmail才可以進去,你再偷偷傳給我你的gmail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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